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学校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研究生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在报到后3 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核,可予保留入学资格:
(一)自愿到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工作锻炼,有接收单位的。
(二)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二级甲等医院诊断在1年内可治愈的。
(三)申请创业的。
(四)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五)因故不能按期到校学习,出具有关单位证明,经审核,确系情况特殊的。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一般为1年,情况特殊者可再次申请延长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但入学资格保留期限最长为两年。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八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个月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入学或申请再次延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者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确认),学校审查通过后,办理入学手续或再次延期手续;审查不通过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或申请再次延期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入学资格:
(一)入学进行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或隐瞒具有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既往病史的。
(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第十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新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研究生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内,研究生必须按照一学年额度缴清学费和住宿费,并凭缴款证明和本人研究生证在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旷课1天按6学时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每个培养环节的学习,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根据培养方案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依照个人培养计划和学校研究生选修课程有关规定按学期选修课程。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方式可以是笔试开卷、笔试闭卷、笔试和口试相结合、课程论文等方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具体规定按《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其课程成绩(学分)予以承认;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学校认可其在联合培养单位所修学分。
第十六条 学校健全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后表现好的,可以补考或者重修该课程。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研究生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的学位及荣誉等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十九条 申请—考核制、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4年,直博生的学制为5年,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制为6年,各类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8年,其中休学创业的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10年(含休学创业期年限,下同)。
直博生4年后与硕博连读研究生3年后才能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继续培养。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5 年,其中休学创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 7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
第二十条 导师和培养学院应注意跟踪超学制研究生的学习进展情况,督促其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培养学院应当在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届满的前1年向其发出书面学业警示。
研究生院原则上每年对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毕业论文或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开展1次学籍清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研究生的处理流程:
(一)培养学院负责通知本学院所有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办理延期学习手续(一般只能延期1个学年)或自愿放弃学籍手续。对难以联系或经联系不愿办理延期学习手续或自愿放弃学籍的,可以在本学院网站上发布相关拟取消学籍研究生名单公告,公告时间一般为3个月。
(二)申请办理延期学习手续的,须提交《长沙理工大学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研究生延期毕业(学位)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学院初核。
(三)培养学院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汇总报研究生院复核、学校审批。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所录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因学科专业调整或学校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必须转专业的。
(二)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需提供拟转入专业的专家推荐信和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获奖表彰、科研论文、发明专利等相关支撑材料)。
(三)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经研究生院认定无法继续在所录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相近专业学习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接受转专业申请: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享受国家招生照顾政策)录取,国家或湖南省有相关规定不予转专业的,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明确约定不予转专业的。
(二)学习形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不同的研究生不能互转专业。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得申请转入学术学位研究生专业。
(四)艺术体育类专业不得转入普通类专业。
(五)统考科目中低难度数学科目要求专业不得转入高难度数学科目要求专业,无数学科目考试要求的专业不得转入有数学科目考试要求的专业。
(六)研究生初试成绩低于当年拟转入学科专业复试分数线的。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八)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被我校依规录取的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或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转出研究生,其拟转入学校或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我校或所在专业的;转入研究生,其所在学校或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低于我校或拟转入专业的。
(五)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六)国家或湖南省有相关规定不予转学的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需要休养治疗,不适宜继续学习的。
(二)一学期累计病假和事假超过4周的。
(三)进行创业实践的。
(四)因特殊原因(如怀孕、生育等)需中断学业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按学期或学年计算,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其退役后两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其他费用本人自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经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初核、研究生院复核、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家长应定期向研究生所在学院反馈治疗情况,保留治疗期间的病历;所在学院应定期了解学生恢复情况。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当于休学期满前1个月内,提交复学申请。
(一)因身体疾病休学申请复学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其恢复健康的诊断书,经学校医院确认、学校审查通过后,到所在学院、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申请复学者,复学前由所在学院辅导员陪同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再报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进行复学评估,如符合复学要求,则到所在学院、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按《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处理:
(一)博士研究生有1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且经重修后仍不合格的,或两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或3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或有两门课程考核不合格且经重修后仍不合格的,或有1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且经两次重修后仍不合格的。
(二)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
(三)未经请假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和培养活动的,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3周(90学时)的。
(四)休学期满,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新学期开学后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按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或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
(七)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本人主动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主动申请退学者,填写《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退学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经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初核、研究生院复核、学校审定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除主动申请退学外,对其他情形的退学处理程序为:经培养学院研究,作出拟退学处理意见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学生拟退学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难以联系或经联系不愿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可以在本学院网站发布拟作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名单公告,公告时间一般为3 个月;培养学院将拟退学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报学校会议研究决定。
培养学院基于学术原因作出拟退学处理,需另附研究生所属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集体审核意见。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研究生还需经其监护人同意。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联系不上或本人拒收的,在其培养学院网站或研究生院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30日即等同送达本人,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研究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离校手续,搬离研究生宿舍,学校按本规定第四十八条核发相关证书或者证明。
第三十八条 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实现就业的,由学校报湖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退学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无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 提前毕业
第四十条 允许部分学习成绩优秀、学术研究成果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申请提前半年或1年毕业。每名研究生只可申请1次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资格的研究生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获得资格后还需满足必要条件后方可提前毕业。
研究生录取前与学校或定向单位有明确约定的,不得提前毕业。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资格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一)学习期间思想道德良好,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情形。
(二)完成教育教学环节规定要求且无重修记录,通过中期考核和学位论文开题且中期考核为优秀。
(三)已完成并提交学位论文初稿,经导师及两名所在学科专家评定达到毕业水准,并已达到申请学位条件。
(四)承诺缴纳全部学费。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提前毕业须具备的必要条件包括:
(一)学位论文送外校盲审,评阅成绩均在85 分及以上; 如评阅成绩未达到该必要条件,则不能进行提前毕业答辩,且下次申请答辩前还须根据本次盲审专家意见修改后再正常送审。
(二)通过学位论文开题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间满足培养相关规定。
(三)达到培养学院和学校规定的申请相应学位条件。
第四十三条 申请提前毕业程序:
(一)申请者填写《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审批表》,提交学位论文初稿,由培养学院聘请导师和两名所在学科专家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质量进行审核评定。
(二)申请者将学位论文修改稿、导师及两名所在学科专家质量评定意见、课程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学费缴交单据、学位论文完成稿等相关材料,交至所在培养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查。
(三)培养学院组织集中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研究生院复核。
(四)研究生院复核申请提前毕业资格的研究生材料,并将结果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示10 个工作日,无异议者报湖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批。
(五)获得提前毕业资格且达到提前毕业相关条件的研究生,可向培养学院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四条 电子注册及申请毕业就业计划:
(一)申请提前1年毕业的研究生需按教育部的要求与前一届研究生同步进行有关电子注册图像采集等手续,不单独办理。
(二)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需在毕业前1年的11 月之前由学院审批后,报招生就业处申请列入当年的毕业就业计划,逾期未报者责任自负。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全程收费,提前毕业的研究生的学费仍按学制年限收取。研究生提前毕业后,不再享受学校的奖助学金,须按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并达到《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手册》中的相关答辩资格条件,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七条 在毕业前研究生要如实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其所在学院要认真组织做好毕业研究生的鉴定工作。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如政治态度、思想意识、科研能力、健康状态等。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博士学位证书在公示3个月无异议后颁发)。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已结业的研究生,在1 年内如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条件,可以申请1次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博士学位证书在公示3个月无异议后颁发)。
自毕业答辩通过之日至最长学习年限前,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研究生,可向所在培养学院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进入学位申请程序。申请学位需重新提交学位论文,并按照学校文件完成全部学位申请与授予程序。逾期未申请学位的,学校将不再受理。
答辩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证书上的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一般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
对退学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满1学年以上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满1学年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对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业,并须按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须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若已注册,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湖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
第五十五条 对来自港澳台侨研究生、来华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长理工大研〔2020〕3 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